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評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函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1-09-09 點擊:次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化工園區
(化工集中區)評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函
內工信化工函〔2021〕18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相關委、辦、廳、局: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評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9月7日
內蒙古自治區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
評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優化我區化工產業布局,規范化工園區建設,提升化工產業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0〕3號)、《關于促進化工園區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原〔2015〕433號)、《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GB/T 39217-2020)等文件要求和標準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多個相關聯的化工企業或項目構成,以發展石化和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包括專門設置的化工園區以及在各類開發區或其他工業園區內相對獨立設置的以石化和化工為主導的產業園或集中區兩類。
第三條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組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運輸、公安、住建八個部門(以下簡稱發展改革等八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分別對化工園區評估認定過程中涉及的設立、規劃布局、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應急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查。
第四條 化工園區評估認定不涉及管理職能、管理部門調整,經評估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另設管理機構。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選址與所在盟市(旗、縣、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符,產業布局符合國家、自治區和各盟市(旗、縣、區)的產業發展規劃要求。
第六條集約集聚、創新發展。按照產業鏈條布局或專業特色發展,堅持上下游關聯配套,循環、創新、集群發展,實現資源高效利用。
第七條安全環保、綠色發展。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完善,踐行安全、綠色發展理念,持續提升本質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
第八條配套完善、設施共享。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備較高的信息化水平和較強的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章 評估認定條件
第九條 化工園區評估認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化工園區原則上由國家、自治區及盟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批準的有關規劃中明確園區為專業化工園區或設有化工板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園區、工業園區或化工集聚區,設立了明確的管理機構,設立手續完備。
(二)化工園區符合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和綜合減災防災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化工園區有明確的、集中連片的化工規劃工業用地面積和四至范圍,四至范圍內用地符合園區詳細規劃。
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內選址。
(三)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定位明確,主導產業和發展重點清晰,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產業規劃經過專家論證。園區內無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和食品行業等輕工業。
(四)主導產業為化工產業,截至上年底,化工產值超過30億元或化工產值占比達到30%以上或擁有3家以上化工企業。
(五)化工園區應設立職責明確、權責相宜、主體明確的管理部門,配備的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人員與入園企業數量、規模等相匹配,具備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
(六)化工園區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產業政策以及國家、自治區發展戰略有關要求。具有經批準或審查通過,且在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
(七)公共基礎設施滿足化工園區規劃建設要求。化工園區內的功能分區劃分、總平面布置、生產及儲存裝置和基礎配套設施布局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確保安全、環境容量,有效降低區域風險,預防連鎖事故發生。
化工園區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周邊學校、醫院、商業中心、居民區等敏感點的距離符合安全、大氣環境防護等有關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外部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符合要求。
(八)園區針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兩重點一重大”)、易制爆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制度。
(九)化工園區要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具備相應的卡口、崗亭、道閘或相似交通管制及防侵入能力設施。建立高空瞭望、重點道路和路口視頻監控等設施,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物料、人員、車輛實施全過程監管。
(十)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風險監測監控體系,包括“兩重點一重大”監測監控、關鍵作業場所監測監控、有毒有害氣體及可燃氣體監測監控等,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監管監測預警系統。
(十一)化工園區應建立滿足生產安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要求的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應急管理制度和體系,編制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演練。建立包括但不限于特勤消防站、安全及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隊伍及裝備、安全及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物資庫、安全及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專家庫、安全及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醫療中心等。
(十二)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生態環境保護監測監控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大氣環境監測、地表水環境監測、地下水和土壤環境監測、大氣固定污染源排放監測、無組織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企業廢水排放口監測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放口下游水質監測等,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監管監測預警系統。
(十三)化工園區應配備專業化工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實現化工園區內生產廢水的100%納管收集、集中處理和穩定達標排放。
(十四)化工園區及園區內企業應將所產生的危險廢物100%收集、貯存、轉移和安全處置,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條 根據上述內容,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化工園區評估認定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綠色發展、產業經濟、兩化融合等方面進行細化評價,總評分在60分及以上為達標化工園區;其中評估認定條件第九條(一)至(四)為必備內容,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則一票否決。
第十一條規劃發展化工產業,承載“重化圍城”化工產業轉移的園區,依托資源優勢發展戰略性新型化工產業的園區,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有關部門,并會同專家評估認為確有必要保留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列為培育化工園區。
第四章 評估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申請評估認定的園區(或所在開發區)管委會向所屬盟市工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運輸、公安、住建部門提交評估認定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化工園區評估認定申請文件;
(二)化工園區評估認定申請表;
(三)園區設立批復文件、總體規劃及規劃批復;
(四)園區產業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
(五)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及專家論證意見;
(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
(七)相關機構出具的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周邊學校、醫院、居民區等敏感點的距離符合安全、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要求的證明材料;
(八)相關部門出具的園區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監測系統覆蓋所有重大危險源及排污口、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100%的證明文件;
(九)園區規劃水資源解決方案或論證報告及批復文件;
(十)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污水處理、消防、應急通信、監測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園區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各項管理制度制定情況及證明文件,園區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人員專業、學歷證明文件;
(十二)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各盟市工信局牽頭組織發展改革等八部門,共同組成審核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現場核查,按照《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初審后將園區名單、審核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由盟市政府行文報自治區工信廳,同時送自治區發展改革等八部門。
第十四條 自治區工信廳會同發展改革等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復核,同時組織第三方機構及有關專家對上報材料進行終審,并抽取部分園區進行現場核查。根據園區發展現狀,統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重化圍城”預防等諸要素,確定擬認定達標化工園區名單。
第十五條 自治區工信廳會同發展改革等八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通過評估認定結果,并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 總評分60分以下的化工園區,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給予重新評估認定,培育化工園區需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高標準開展園區建設,并進行化工園區后評估認定。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條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屬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化工園區所在的園區管委會應當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依據職責加強對化工園區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達標化工園區應高標準完善園區建設,持續提升園區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續保持符合評估認定條件和標準。園區管理機構每3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每5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規劃環境影響后評價。
第十九條 化工園區評估認定實行動態管理,自治區工信廳會同發展改革等八部門每三年對已評估認定的化工園區開展一次跟蹤評價,對不符合評估認定條件的,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原則上不得引進新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整改完成后按照程序重新予以評估認定。
第二十條新建化工項目須進入達標化工園區。擴建項目應位于達標化工園區。化工產業相對集中的園區,按屬地原則依法依規加強監管,嚴格產業項目準入,按照化工園區相關標準及規定,加強建設、整治和管理。逐步推動現有化工企業遷入達標化工園區;化工園區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規模、市場、技術優勢,安全環保措施完善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