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榕高新區科規〔2022〕1號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6-08 點擊:次
榕高新區科規〔2022〕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福州高新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現將《福州高新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福州高新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福州高新區科學技術局
2022年5月17日
附件:
福州高新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科技支撐引領作用,切實加強福州高新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促進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提高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新區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區科技計劃項目”)是指根據高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需求,由福州高新區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局”)利用區級財政科技資金,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解決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關鍵共性技術問題為重點,由高新區科技計劃安排,在一定期限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項目。
第三條區科技計劃項目按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可分為事前資助、事后補助、獎勵補助三類。
第四條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包括指南發布、申報受理、遴選立項、實施過程管理與監督、驗收結題管理等環節。
第二章申報受理
第五條區科技局原則上于每年年初統一發布年度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各類計劃支持方向和范圍,確定項目申報的時間、渠道和方式。區科技局視情況可對區科技計劃重點支持方向和領域等進行增減或調整。
第六條項目申報單位與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福州高新區依法注冊的獨立法人企事業單位,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具有完成項目必要的人才、技術裝備、研發場地和資金籌措等能力;
(三)申報單位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科研誠信狀況,在申請項目時未列入“信用中國”異常名錄;
(四)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束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由企業牽頭申報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束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第七條區科技計劃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當年申報指南提供相應申請資料,并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區科技計劃項目由區科技局負責受理。
第三章遴選立項管理
第九條區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包括項目形式審查、專家評審、項目審批、簽訂任務書等。
第十條區科技局按照相關規定對申報項目的材料進行初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并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由區科技局負責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進行項目專家評審。
第十一條項目評審可采取會議、網絡或視頻等形式。
項目評審以同行技術、財務專家為主。在本市進行的會議評審,參評專家必須是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專家庫入庫專家,視需求可邀請省內外專家參與。
第十二條區科技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評審意見,提出擬支持項目名單及經費安排計劃,報管委會同意后會同區財政局下達年度立項計劃和當年應撥科技經費。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的資助經費在項目驗收通過后撥付。
第十三條區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依據項目申請書、評審意見和下達的科技項目計劃,商議簽訂項目任務書,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確實需要延長實施時間的,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章實施過程管理
第十五條區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認真履行項目實施過程管理的相應職責。
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一般不開展實施過程管理。
第十六條實施項目期間,賦予科研人員技術路線決策權,實行重大事項主動報告制度。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任務書指標的前提下,科研人員可以自主調整技術路線,無需報備。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期間出現影響項目正常執行的重大事項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告區科技局。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因素造成原定目標無法實現但仍有必要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變更考核指標申請,經研究同意后,可調整任務書指標。對未及時報告的,項目承擔單位及其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結題驗收管理
第十八條事前立項資助、事后補助項目在項目執行期結束時須進行結題。結題工作由區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進行。
第十九條項目結題方式包括項目驗收、項目終止和項目撤銷等三類。
正常實施的項目按項目驗收方式結題;無法繼續正常實施的項目采取項目終止方式結題;項目申請立項、實施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按撤銷立項資格結題。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單位向區科技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及相關資料,項目驗收資料以任務書為依據,對任務書約定的主要內容、考核指標、經費使用等內容進行客觀公正描述,并提供佐證資料。
第二十一條在任務書約定期限內不能完成任務而需要繼續實施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前向區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請,延期只可申請一次且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因故導致項目無法或無必要進行,由項目承擔單位及時向區科技局提出終止申請,經區科技局審核后,報管委會批準。已撥付財政資金未使用部分收回。
第二十三條因項目承擔單位存在嚴重違反項目管理規定的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已注銷、無法聯系,承擔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不主動作為的或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由區科技局核實并提出撤銷(或終止)立項申請,報管委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任務書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任務書未約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承擔單位對本單位科研成果管理負主體責任,應加強對本單位科研人員擬公布項目成果的真實性審查。
第六章誠信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立覆蓋區科技項目全過程的誠信管理機制。對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評審專家等主體違反科研誠信行為進行記錄。
第二十六條科技計劃項目實行“承諾制”。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評審專家應履行科研誠信規定,并就申報項目資料真實性、履行任務書時效性、恪守科研道德規范性等方面做出承諾。
第二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要建立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加強對科研人員的科研誠信教育,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對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及有關人員,按有關規定采取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取消項目申報或評審資格、撤銷項目、追回項目經費、列入“黑名單”等措施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參與項目管理的人員必須遵循保密和回避原則,妥善保管申報材料,嚴禁外傳非公開的項目和評審信息;不得向評審專家施加或暗示項目評審傾向性意見,在涉及近親屬申報的項目時應主動回避,不得偽造專家評審意見,不得擅自透露專家個人信息。
第三十條評審專家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意見,按時保質地完成評審任務。
(二)保護評審對象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妥善保存評審材料,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將其全部退還,不得復制與評審有關的材料,不得擅自傳播、擴散有關評審內部情況。
(三)與評審事項有利害關系時,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四)在評審期間,未經許可,評審專家個人不得就評審事項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進行接觸,嚴禁收取評審對象的報酬。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區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參照《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福州市科技計劃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