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區中試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5-08-08 點擊:次
成都高新區中試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作出的“在推進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上同時發力”重要指示,深入實施中試跨越行動計劃,高質量推進成都高新區中試驗證平臺(以下簡稱中試平臺)建設,助推制造業產業建圈強鏈,提升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結合成都高新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試平臺是符合成都高新區現代化產業體系規劃,由企業、專業機構、高校院所等主體以市場機制為牽引自愿建設、自主結合,為處在試制階段的新產品轉化到生產過程提供中試服務的法人實體。
第三條 中試平臺的主要功能是面向制造業創新發展需求,匯聚各類產業資源,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提供技術研發轉化、性能工藝改進、工藝放大熟化、產品型式試驗、產品性能測試、小批量試生產、儀器設備共享、設備應用驗證等專業化服務和系統化解決方案,對產業科技創新發揮戰略支撐引領作用。
第四條從中試平臺中擇優遴選一批“中試+”示范平臺,特征是通過“中試為核,四輪驅動”方式,匯聚科研力量、孵化機構、資本要素、應用場景等資源,賦能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各環節,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其中“中試+研發”指中試平臺具備鏈接和服務科創團隊的能力,“中試+孵化”指中試平臺具備將項目孵化為企業并幫助所服務的項目獲得融資的能力,“中試+基金”指中試平臺具備依托相關資源成立基金或者自有資金,投資中試項目,賦能項目成長的能力,“中試+場景”指中試平臺具備為中試項目開放或者鏈接應用場景,開展項目示范應用能力。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中試平臺建設運營主體是在成都高新區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須具備完善的建設實施方案、成熟的運營管理制度、規范的項目管理機制、嚴格的信息保密規范、必備的行業認定資質。
第六條 每個中試平臺須明確一個建設運營主體。單個建設運營主體原則上可申報一個中試平臺。新型研發事業單位作為中試平臺建設運營主體的,根據其不同的研發、中試布局方向,可申報多個中試平臺。
第七條 申報中試平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中試平臺需具備鏈接創新資源能力,具備成果轉化功能,開展中試服務所需要的固定場地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擁有1年及以上場地使用權),必要的通用計量、檢驗檢測、實驗儀器、中試生產線等設備及專用軟件原值合計不少于300萬元,專職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專職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自申報截止之日起前兩年的開放性中試服務項目不少于3個(其中成都高新區項目不少于1個)或者中試服務收入不少于30萬元或者孵化企業1家或者服務科創團隊1個;
(二)在信用中國(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申報主體未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經營異常等消極名單;
(三)中試平臺運營主體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其法定代表人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八條 經國家部委、省、市相關部門認定或備案的中試平臺且注冊登記在成都高新區的,可直接認定為成都高新區中試平臺。
第九條“中試+”示范平臺的申報方式為在認定為中試平臺的基礎上(可同時申報),按照《“中試+”示范平臺評分標準(2025版)》,從自申報截止之日起前五年的五方面成效對中試平臺進行綜合評分,基礎項100分,加分項20分,綜合得分達到80分及以上,按程序認定為成都高新區“中試+”示范平臺?!?ldquo;中試+”示范平臺評分標準(2025版)》視實際情況進行更新。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中試平臺及“中試+”示范平臺認定工作根據成都高新區中試工作實際情況開展,原則上每年開展2次,由成都高新區科技創新局發布認定申報通知。
第十一條中試平臺或“中試+”示范平臺建設運營主體線上提交申報材料,成都高新區科技創新局業務對口處室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真實性等進行審核,組織專家對通過審核的申報材料進行集中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形成擬認定成都高新區中試平臺名單,經局辦公會審議通過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發布成都高新區中試平臺或“中試+”示范平臺名單。
第十二條 對獲得成都高新區認定的中試平臺或“中試+”示范平臺,統一命名為“成都高新區中試平臺(XX產業領域)”并授牌或“成都高新區‘中試+’示范平臺(XX產業領域)”并授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在本辦法印發后,參照成都高新區中試平臺認定程序每兩年開展一次中試平臺和“中試+”示范平臺評估工作,評估通過的保留成都高新區認定資格,未通過評估的平臺,其建設運營主體須進行整改并提交再次評估,整改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到期未提交再次評估的或者再次評估仍未通過的,由對口業務處室提交局辦公會通報后,取消認定資格。
第十四條 中試平臺存在不配合開展統計工作、不按時填報數據、出現經營異常、重大違法亂紀等行為的,取消認定資格。
第十五條 中試平臺發生涉及認定條件的重大事項變更,應在相關重大事項變更之日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成都高新區科技創新局報告,經核實仍符合認定條件的,可維持認定資格。對發生重大事項變更不按規定報告或經核實已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認定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成都高新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冻啥几咝聟^科技創新局關于印發〈成都高新區公共技術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成高科創〔2023〕5號文同時廢止。